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7)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7)
admin
2021-05-28
24
问题
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3/7)
选项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答案
B
解析
选项A不选:《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无须设立登记,未登记依然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A不选;B正确,应选。
选项C不选:《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出区分,合同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生效。因此,CD说法错误,不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jm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
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司考.四川.2008.3.49)
恒业公司因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同庆公司。恒业公司在起诉状中声称,恒业公司与同庆公司于2002年5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同庆公司不能依据一份无效合同要求恒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件,并向被告方同庆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上述案情,请回
下列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下列对有关民事诉讼法的说法正确的有()。
王老太太早年丧偶,独自抚养两个儿子长大成人。儿子成家单独生活后,因王老太太年老体弱,两个儿子都不愿意赡养,王老太太伤心至极,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为其与儿子分家析产并责令儿子支付赡养费。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两个儿子每人向王老太太一次性支付赡养费5万元。王老太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84)
著名作家甲于1967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按遗嘱秘藏之。1991年乙病故,其继承人丙获得该手稿。1994年丙将该手稿借与学者丁,供其研究
人民法院在审理旺运公司与天渊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旺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申请审判长李力回避。审判员陆运也以自己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为由提出回避的请求。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刘某与郑某结婚后,因生活困难出外打工,在打工期间,刘某认识王某,两人情投意合,共同到王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郑某得知情况后,欲申请宣告刘某与王某的婚姻无效。请问,下列主体中。有权提出申请的人包括:()
随机试题
1.背景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5000m2;地下2层,地上25层,筏板基础,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室内隔墙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建设单位依法选择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室内墙体等部分材料由建设单位采购;建设单位同意施工总承包单位将
能干扰DNA拓扑异构酶Ⅰ的活性,从而抑制DNA合成的药物是
患者,男,38岁。现症见尿热尿急,尿频涩滞,淋沥不尽,少腹满痛。兼见面红目赤,胁痛口苦。舌红,苔黄腻,脉弦数。实验室检查:l小时尿细胞计数示白细胞数40万个/小时。诊为“肾盂肾炎”。治疗应首选
在对商业银行个人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识别时,调查、识别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重点调查可能影响第一还款来源的因素。比如,主要收入来源为了资收入的,应检查其提供的商业银行存单等财产状况。()
2017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
赵某投资开办了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其自行核算的2014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各项支出合计为80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0元。2015年1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有以下几项支出未按税法规定处理:(1)赵某的工
SomehistoriansbelievethatJohnJaycouldhaveplayed______inAmerica’shistoryasJamesMadison.
某单位客户机通过代理服务器Server访问Internet的连接方式如图2-3所示。在Linux操作系统中,为代理服务器中IP地址为192.168.0.1的网卡分配IP地址并激活该网络接口,应执行(68);为IP地址为192.168.0.100的PC配置默
Outsidershave______thesuccessofEasternAsia’seconomicswithadmiration,wondermentandsometimeshostility.
A、Poetryispopularamongthegeneralpublic.B、Peopletherehavenointerestinpoetry.C、Poetryisthemostpopularliterature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