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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dmin
2021-02-27
20
问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选项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
C
解析
选项A、D属于股东会的职权,作为执行董事,刘某行使的职权应相当于董事会职权。选项B,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执行董事对此没有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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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题库税务师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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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税务师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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