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男,20岁,工人。2007年12月1日,因与队长范某发生口角,将范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检察:院通知何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范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何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

admin2010-06-20  16

问题 何某,男,20岁,工人。2007年12月1日,因与队长范某发生口角,将范某打成重伤。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08年1月3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1月8日检察:院通知何某可以委托辩护人,并通知范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何某提出委托其兄为其辩护。因何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所以检察院没有同意,让何某另行委托辩护人。就本案有下列四种说法,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检察院超过法定期限通知何某和范某委托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
B、检察院通知范某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期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C、检察院应当同意何某之兄为何某辩护
D、检察院不同意何某之兄为何某辩护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A,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此,检察院应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通知。故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根据《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本题中,何某之兄曾经有过前科劣迹,并不是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法定情形。故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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