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

admin2020-12-30  67

问题 《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请分析:
    (1)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分别是什么罪名?
    (2)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之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3)在一起甲涉嫌抢劫的刑事案件中,甲的家属通过关系找到该案承办人侦查员乙,希望乙能“关照”甲,并送给乙人民币2万元作为疏通费。乙通过审查该案,明知甲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故意采取毁灭有罪证据的手段,使其逃避追诉。对乙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第2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①行为所指的对象不同。前罪针对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后罪是针对民事、行政诉讼的当事人。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罪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后罪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活动中。③构成犯罪的条件不同。后罪以情节严重为要件,前罪则无此要件的限定。 (3)乙的行为同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受贿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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