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抗辩理由能够成立的是( )。

admin2023-02-22  10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抗辩理由能够成立的是(          )。

选项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请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乙公司,无须得到乙公司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不选A项。根据《民法典》第551条的规定,债务人丙公司“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得到其债权人乙公司的同意,但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因此不发生债务移转的法律效果,戊公司并未成为新债务人。因此,丁公司不能直接向戊公司行使代位权,不选B项。根据《民法典》第535条的规定,债务人乙公司虽已经请求相对人戊公司偿还债务,但并未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行使,相对人不得以此抗辩代位权的成立,不选C项。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法定权利,且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行使,相对人不得以其与债务人的内部仲裁管辖约定对抗债权人,D项错误,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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