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乙公司于2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

admin2012-08-07  41

问题 甲公司、乙公司于2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供货后,自行决定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乙公司于3月20日接到付款通知,3月21日填制拒付理由书拒绝付款,认为合同中未事先约定明确的结算方式,且托收承付凭证中未注明合同号,后经双方协商改为汇票结算方式。乙公司于4月1日向甲公司开具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40万元。甲取得汇票后不慎被丙盗窃,4月10日,丙在与丁的买卖合同中,伪造甲公司的公章,以甲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善意当事人丁、戊取得票据时均已支付对价。持票人戊于汇票到期日向乙提示付款,乙以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戊取得拒付理由书后,向丁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票据金额4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费用1万元。丁以追索金额41万元超过票据金额,此外汇票未注明背书日期,票据要件不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甲以该票据被丙伪造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甲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她甲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中伪造了甲的公章,故在法律上不具备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因此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甲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票据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权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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