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

admin2015-09-19  35

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禁止采用各种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

选项 A、某律师以给他人介绍费的方式获取业务来源
B、某律师事务所因与某业务部门关系密切,请求该部门发文要求其下属单位所发生的法律事务均委托该律师事务所处理
C、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介介绍了该事务所的业务特长
D、某律师在当事人面前炫耀自己,贬低其他律师

答案C

解析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7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第79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行政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企业的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通过与某机关、某部门、某行业对某一类的法律服务事务进行垄断的方式争揽业务;(二)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限制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当的业务竞争。”可见ABD项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可以发布使社会公众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信息的广告。”C项属于律师广告行为,是合法的业务推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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