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

admin2019-04-17  31

问题 事实一:甲、乙、丙为骗取钱财,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投资房地产为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许诺“投资”的年回报率为100%,先后募集资金总额达1000万元。募集到的资金除用于购买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生产流水线外,剩余部分被三人挥霍一空。该设备在复制淫秽物品时被司法机关没收。最终,募集到的资金无法归还。
事实二:乙归案后,主动揭发甲曾参与一起抢劫犯罪活动并致被害人死亡。该线索经查证属实。
事实三:丙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本人曾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8万元的事实。
“事实一”中的犯罪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事实一”中的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因为甲、乙、丙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集资诈骗和复制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他们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解析 考查了单位犯罪的要件。以下几种情形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③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关于单位犯罪还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也可以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ed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