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家A创作了歌曲《美事》,歌星B经A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唱片公司C经A和B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来制成CD出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2021-06-28  26

问题 音乐家A创作了歌曲《美事》,歌星B经A许可在演唱会上演唱,唱片公司C经A和B许可,将B的演唱录制下来制成CD出售。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唱片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该CD并出售,只侵犯B、C的著作权
B、乙广播电台播放正版CD,仅需征得A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C、丙将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人下载,只侵犯A、B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D、丁购进正版CD后出租,只侵犯C的著作权

答案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0条、第38条、第42条分别规定了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作者的权利,第43条规定了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法定许可,以此为依据分析各选项。甲公司复制、出售唱片属于菩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行为,音乐家A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有复制权、发行权,歌星B为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唱片公司C为音像制作者,享有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可见,甲公司复制、出售唱片的行为同时侵犯了音乐家A、歌星B、唱片公司C三者的权利。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唱片公司C为音像录制者,不享有广播权,乙广播电台播放CD无须向其支付报酬。歌星B为表演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8条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干¨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意昧着表演者有控制“现场直播”的权利,即只有现场表演的传送受表演者控制,对表演的二次利川则不受。乙广播电台播放CD的行为显然不是对现场表演的传送,故无须向歌星B支付报酬。音乐家A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广播权。乙广播电台播放CD受音乐家A广播权的控制。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绎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据此,乙只需向音乐家A支付报酬,而无须征得其许可。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
    丙将CD转换成MP3放在网上供人下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均有控制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不当选。
    丁购进正版CD后出租属于出租行为。《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七)项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此外,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音像制作者也享有出租权。质言之,只有影视作品和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著作权人享有出租权,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音乐家A、表演者歌星B没有出租权,丁不侵犯音乐家A、歌星B的著作权,仅侵犯唱片公司C的著作权。故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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