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卷二真题试卷第19题)

admin2017-03-07  6

问题 甲、乙、丙、丁共谋诱骗黄某参赌。四人先约黄某到酒店吃饭,甲借机将安眠药放入黄某酒中,想在打牌时趁黄某不清醒合伙赢黄某的钱。但因甲投放的药品剂量偏大,饭后刚开牌局黄某就沉沉睡去,四人趁机将黄某的钱包掏空后离去。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卷二真题试卷第19题)

选项 A、赌博罪
B、抢劫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答案B

解析 抢劫罪的成立,除了以暴力、胁迫方法实施之外,以“其他方法”取得他人财物的,也可能构成抢劫罪,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与胁迫方法之外,采用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昏醉抢劫)等方法就属于这里的其他方法。这些方法的共同特征是都能够导致被害人被灌醉、被麻醉后陷人人事不省、难以自我决定和自我行动的境地,所以,在本质上和暴力、胁迫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相同。行为人没有实施使被害人陷于意识障碍的方法,只是利用被害人昏醉的状态取得财物的,构成盗窃罪;实施使被害人陷于意识障碍的方法(如劝酒)之后,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意思,事后也的确取得财物的,也只构成盗窃罪。但是,在本题中.在行为人对被害人投放安眠药之前,就具有犯罪故意,因此,行为人在被害人陷入昏迷之后取得财物的行为,就不应当以盗窃罪论处。行为人有赌博或者诈骗的犯罪故意,但是,取得财物不是因为赌博和诈骗,因此,AD项错误。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发展进程的认识与实际的因果进程不相符合。对于很多犯罪,尤其是结果犯的成立,需要在实行行为和侵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欠缺,特别是在介入因素具有社会生活上一般无法看到的异常性时,最初的实行行为和最终结果之间就不具有因果关系,只成立犯罪未遂。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认识只是大致的认识,而不是具体的认识。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实际的因果经过,从整体上看处于客观上可归责的范围内,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具有重要性,不阻却故意。因果关系错误的典型情况是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发生了预期的侵害结果,为达到另一目的,又实施了另一行为,事实上行为人所预期的结果是后一行为所造成的。在此情况下,虽然客观上存在先前行为与后续行为之分,但两个行为是密切相联系的,后续行为是先前行为的延续;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概括故意,因而视为一个犯罪故意行为较为妥当。在本题中,在行为人对被害人投放安眠药之前,就具有犯罪故意。被害人陷入昏迷状态,难以对他人的侵犯财产行为进行反抗状态的结局,是行为人造成的:行为人又利用该状态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因此,行为人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一开始就具有不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利用自己的行为使被害人被麻醉后陷人人事不省、难以自我决定和自我行动的境地,然后依靠先前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取得了被害人的财物,虽然犯罪发展的因果过程和行为人最初的计划并不相同,但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成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dl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