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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
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
admin
2013-09-05
28
问题
2003年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一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己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关于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卷一/2012年第11题)
选项
A、王某老伴与子女间的争议在于他们均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
B、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C、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
D、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
答案
C
解析
法律解释为司法考试法理学部分常考的知识点,考生准备时需要注意。本题的材料比较有意思。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所谓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本例中,王某老伴与子女间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这一争议中各方的说法为非正式解释,他们显然不享有正式的法律解释权,故A项错误。
主观目的解释,又被称为立法者的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显然B项错误,王某老伴与子女对遗嘱的理解不属于主观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应当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显然,D项“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历史解释”的说法不能成立。
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是根据自己的意思、在自己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C项“王某遗嘱符合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要求”正确,符号题目要求,为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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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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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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