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卷一65题,多选)

admin2018-06-23  34

问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14年卷一65题,多选)

选项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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