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

admin2021-10-25  26

问题 王某与张某原系夫妻。2007年1月16日,为给王某治病,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借款3万元,约定于2007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孙某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但未与赵某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债务到期后,张某未偿还借款。2007年7月5日,王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由张某负责偿还欠赵某的3万元借款。因张某一直未偿还欠款,赵某遂于2007年12月19日诉至法院,请求张某、王某和孙某共同偿还此笔欠款。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2011—法专一38)
张某以自己的名义向赵某所借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什么?

选项

答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以及婚前所发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均为共同债务。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且用于共同生活,故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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