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司与研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向研究所购买一台断桥铝合金门窗生产设备,总价款460万元;阳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研究所支付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应于2015年12月2日之前交付设备,由阳光公司自行提货;阳光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2

admin2016-08-15  49

问题 阳光公司与研究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阳光公司向研究所购买一台断桥铝合金门窗生产设备,总价款460万元;阳光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研究所支付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应于2015年12月2日之前交付设备,由阳光公司自行提货;阳光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2月11日之前付清余款400万元。为了担保阳光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中承诺:“本公司同意为阳光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阳光公司依约向研究所支付了60万元预付款。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5年11月30日通知阳光公司提货。阳光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2月13日通知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研究所与阳光公司协商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研究所同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是否可以不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预付款?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公司可以不再向阳光公司交付约定的设备。根据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公司须向阳光公司返还60万元的预付款。根据规定,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公司应当向阳光公司返还预付款,但可以要求阳光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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