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

admin2014-10-17  43

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    )。

选项 A、不可抗力
B、申请仲裁
C、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D、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1)提起诉讼(起诉)。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2)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3)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4)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认诺)。据此,选B项。《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两大类。另外,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据此,A、C、D项表述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而不是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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