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1-3题。(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1题题)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

admin2017-03-28  30

问题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1-3题。(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1题题)
关于贺某的抵押权存续期间及张某的保证期间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卷三真题试卷第93)

选项 A、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B、贺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仍可行使抵押权
C、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D、张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答案A,C

解析 《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修改了《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实际上是将抵押权存续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该规定的合理性虽仍存有争议,但既然《物权法》第178条已作出一般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考生则应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作答。当法律规定在学理上存有争议时,司法考试中仍应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解答试题,这是考生必须予以明确的解题思路。本题中,依《物权法》,贺某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因此A项正确,B项错误。《担保法》第17条第l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题中,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上述规定,应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可见,对保证期间“未约定”和“约定不明”的法律效果不同,前者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后者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而关于“约定不明”的理解,法律有明确说明,即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方可视为约定不明。本题中,张某与贺某并未作此约定,故应视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而非“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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