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admin2008-12-16  29

问题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选项

答案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一是首次股东会由王某召集和主持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张某在3名股东中出资最多,应由张某召集和主持,不应由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 二是王某因病不能主持股东会时指定董事杨某主持股东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王某不能履行职务,应由副董事长张某主持,张某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而不能由董事长直接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根据该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只能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张某的出资最多,所以应由张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不应由王某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董事长王某不能履行职务,应由副董事长张某主持,张某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而不能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提示:《公司法》修订前规定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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