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admin
2008-12-16
29
问题
公司的设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
选项
答案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一是首次股东会由王某召集和主持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张某在3名股东中出资最多,应由张某召集和主持,不应由王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 二是王某因病不能主持股东会时指定董事杨某主持股东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王某不能履行职务,应由副董事长张某主持,张某不能主持或者不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而不能由董事长直接指定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根据该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只能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张某的出资最多,所以应由张某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不应由王某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根据该款规定,本题中董事长王某不能履行职务,应由副董事长张某主持,张某不能主持或不主持的,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而不能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主持(提示:《公司法》修订前规定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OX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目前我国法律允许转让的自然资源权利不包括()。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反倾销案件的法院是()。
根据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中,应该不公开审理的包括()。
如果乙区在作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李某诉讼权利的,关于李某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宪法对国家机关责任制的规定不正确的是()。
下列不属于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的主体的是()。
财产保全应予以解除的内容有()。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步探索有哪些经验教训?
(10一4月)对于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应采用如下原则处理:
BeijingistospenduptoUS$20billiontochangetheChinesecapitalintoa21st-centuryoneforthe2008Olympics.Theg
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下列各项中,属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组织的是()。
下列关于细胞分裂、分化、衰老和死亡的叙述,正确的是()。
在我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实施,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
试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在国家监督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的监督方式是()
Ifyoulookatthematteranalytically,youidentifytwopartsoftheproblem:Thereis,ofcourse,thematterof"time",which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