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2020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2020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admin
2022-07-25
28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丁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但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2020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限制,所以该合同无效。
(2)丙、丁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但是乙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
(3)丁因其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C公司到期债务,经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丁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此后,甲、乙、丙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丙、丁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①丙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丁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丁的质押行为有效。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Kto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中级经济法题库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类
0
中级经济法
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时,如果未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而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作为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6年)
(2005年考试真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当然退伙的有()。
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2011年)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一定资质条件。下列投资者中,符合该资质条件的有()。(2015年)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某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该人员包括()。(2014年)
下列有关有限合伙入财产份额转让及出质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2000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市甲厂因购买B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料,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加约定,并且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下列关于付款地或交货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最早的病案记录是下列哪本专著
A.阻碍结核分枝杆菌细胞壁合成和干扰菌体代谢为主要作用机制B.阻碍结核分枝杆菌蛋白质的合成C.阻碍核糖核酸的合成D.杀灭吞噬细胞内结核分枝杆菌为主要作用机制E.与吡嗪酰胺具有协同作用以下各药主要的作用机制为左氧氟沙星
对猝死患者进行心肺复苏时,其基本生命支持的内容是
一位心理学专家为了对一3岁幼儿作心理评估,去孩子所在的幼儿园观看该儿在游戏中的表现,这种心理评估的方法是
经批准转销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时,账务处理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当代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是()。
古代为颂扬皇帝、太后、皇后在生前或死后的功德所上的名号称“尊号”,也称“徽号”。()
测验的客观性不包括()的客观性。
关于违约责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有以下程序 void f(int b[]) { int i; for(i=2;i<6;i++) b[i]*=2; } main() { int a[10]={1,2,3,4,5,6,7,8,9,10),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