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试述律师的权利。

admin2015-01-08  6

问题 (2012年4月)试述律师的权利。

选项

答案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法律赋予律师的在依法执业活动中于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律师依法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1)人身权利和庭审责任豁免权。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可侵犯,是对我国律师的一种特殊职业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还特别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2)阅卷权。律师的阅卷权是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我国《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案情、收集证据的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重要保障。 (4)会见权。律师的会见权是指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律师,有权在看守所或其监管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此都作了规定,这对于律师职责的履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都是非常必要的。 (5)出庭时间受保障的权利。 律师在诉讼中必须有充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工作,否则必然使律师的工作流于形式,影响对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应当给律师留有准备出庭所需要的时间。 (6)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 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有权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在以下特殊情况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①委托事项违法,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为其所做的事情是违法的;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 (7)庭审中的权利。 根据我国诉讼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法庭审理阶段主要享有下列权利:①举证权;②质证权;③辩论权;④对法庭的不正当询问有拒绝回答权。 (8)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 获取文书副本的权利是指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有获得包括起诉书、抗诉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9)代行上诉权。 律师代行上诉权是指律师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当事人同意或授权,代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 (10)代理申诉、控告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被告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律师可以代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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