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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了。”甲的行为属一下列哪一种情形?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了。”甲的行为属一下列哪一种情形?
admin
2008-08-07
30
问题
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了。”甲的行为属一下列哪一种情形?
选项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
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可以分为:(1)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2)实行行为还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3)实行行为已经终了,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性是成立犯罪中止的重要条件。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行为人中止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比如出于悔悟,或者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但不论其动机如何,只要行为人认为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或者能够达到既遂而自愿放弃了犯罪的,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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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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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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