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0年5月23日对李某的一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D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张某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D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

admin2022-11-30  25

问题 张某于2020年5月23日对李某的一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D1所公开的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张某于2020年6月30日补充提交对比文件D2和该公知常识的证据,认为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或者相对于对比文件D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考虑
B、对于该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D1和该公知常识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考虑
C、李某提交了反证,张某在指定期限内补充了证据3并给出了理由和具体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考虑
D、李某删除了一项权利要求,张某在答复期限内补充了证据4并给出了理由和具体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予以考虑

答案A,B,C

解析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后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和补充证据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不予考虑。但是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予以考虑;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予以考虑。本题中张某提交的对比文件D2和指出的对比文件D1和D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张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1个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考虑,但张某提交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和李某提交了反证时补充的证据3均应当予以考虑。因此选项A、B、C均正确。选项D错误,在李某采用删除方式修改其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张某无权再补充证据,因此证据4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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