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

admin2014-12-04  29

问题 甲在2003年10月15日见路边一辆面包车没有上锁,即将车开走,前往A市。行驶途中,行人乙拦车要求搭乘,甲同意。甲见乙提包内有巨额现金,遂起意图财。行驶到某偏僻处时,甲谎称发生故障,请乙下车帮助推车。乙将手提包放在面包车座位上,然后下车。甲乘机发动面包车欲逃。乙察觉出甲的意图后,紧抓住车门不放,被面包车拖行10余米。甲见乙仍不松手并跟着车跑,便加速疾驶.使乙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乙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汽车号牌将甲查获。(2006/2/4部分)
    问题:甲构成何罪?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甲公司作为原告,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解析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法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本题是甲公司起诉,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他可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于江甲没有实施毁坏财务的行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是本案中江乙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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