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7)

admin2013-11-07  35

问题 当事人不服下列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卷二真题试卷第97)

选项 A、某人保局以李某体检不合格为由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
B、某公安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孙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取消录用
C、某人保局给予工作人员田某记过处分
D、某财政局对工作人员黄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基础上,《行政诉讼法》第ll条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列举,而第12条则对不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第三项规定即“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与本题有关。根据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对与其相关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为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公务员法》第90、91条等规定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渠道,即申诉、复核。因此,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至关重要。从第3项规定的内容分析,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仅限于针对已成为公务员的行为,对不属于公务员的公民不适用。本题选项A中,李某尚在为能被录用为公务员而努力,换言之,某人保局取消李某的只是其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而不是其公务员身份。故《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对其不适用。而某人保局取消李某资格的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李某对此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选项A的说法正确。与此相反,选项B中的孙某情形与选项A中的李某的情形完全不同,孙某已被录用为公务员,虽然还在试用期内,但孙某已具有公务员身份。故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规定的情形。事实上,《公务员法》第90条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项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如下:“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本题中,选项BCD中的情形符合《公务员法》第90条规定的情形,故当事人对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综上,本题的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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