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 )

admin2014-09-10  31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    )

选项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B、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C、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
D、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
E、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

答案B,C,D,E

解析 登记生效主义存在以下例外:(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物权法》第9条第2款)。(2)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主要包括: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8条);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9条);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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