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

admin2014-07-01  22

问题 提示:本题为选作题,分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乙两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2006年4月21日,山西青年许霆利用位于广州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机故障,进行恶意提款。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 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而潜逃1年的许霆,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6日许霆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归还广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1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院再次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是实名取款是不是盗窃?ATM机算不算金融机构?3月31日下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发的173826元。
此案在法庭之外引发了广泛的思考和争论。广东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人大代表黄龙云指出,当前广东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思想观念都存在很大变化。“许霆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折射出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说,“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姜兴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研究“许霆案”暴露出的法律问题。
请谈谈对此案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乙题:
“在人类法律制度的发展史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原本不是合体并存的。不管是中国古代的《法经》、《唐律》,还是西方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世纪的《加格林纳法典》都是既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是近代,随着人类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才产生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立的需要,并因之有了各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实践。”
“罗马《十二铜表法》的次序为,第一表规定对当事人的传唤;第二表规定对证人的传唤以及缴纳诉讼保证金等事项;第三表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方式。前三表的内容属于诉讼法,从第四表到第十表的内容才属于实体法。”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请利用你掌握的法学理论及相关知识,谈谈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用相关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甲题范文: 我想从法与社会的角度,谈谈对此案的看法。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是:(1)法以社会为基础,社会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律的变迁。社会的发展,社会观念的巨大变化,代表着社会的价值取向,引导着法的实施——司法的方向。同时,“许霆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必将推动立法者对此案暴露出的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以修复。(2)法律可以调整社会,因为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许霆案”从案发到判决,就是法的实施过程,是法调整社会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秩序的体现。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即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保障自由、平等、体现公平和正义以及保护人权等的法律,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之所在,是法治的灵魂。程序内容完善是指法不溯及既往、法的明确性、公开性、法的普遍性(不得制定针对具体个人的立法),不矛盾性 (法律不得相互矛盾)、法的可操作性、法的稳定性等。然而,法的作用具有有限性,主要体现为:(1)不是概括性的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应当由法加以调整的方面。(2)法由人创制,会存在某种不合理、不科学之处。(3)法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4)法讲究程序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及时处理。“许霆案”就暴露出法律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了实现法与社会的有效调整,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尽可能做到各种行为都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必须使法律与其他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在讲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由于法本身是会存有一些漏洞和空白,社会生活总存在一些法触及不到的领域,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这就要将法律与道德、政策、人权等因素相结合,充分发挥对社会的调节作用。 乙题范文: 程序价值重要性之我见 程序法和实体法两者在法律的进程中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程序法要重要于实体法,因为程序法所代表的程序价值是法律更加重视的价值。 首先,我们之所以重视法律中的程序,是因为程序法的公正是法律公正的必要条件,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程序的存在,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事,人的恣意行为得到了控制,社会秩序得到了维护,这也是法律程序的基础价值。 其次,公正法律程序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形式合理性和形式正义。因为实质正义本身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抽象范畴,由于社会价值观念的不断变迁,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偶然性、巧合性和特殊性的事实和情况,所以使得真正的实体争议很难如期实现。而只要法律行为的程序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行为的结果就应视为正当和合理,也就造就了一种为大众认可的形式正义。同时,公正法律程序保障了所有参加诉讼的人的权利,限制了国家权力的滥用。使得通过程序所得出的结果更加合理,更加能被当事人接受。 再次,公正法律程序有助于提高效率和保障社会秩序。没有时间限度的正义保护是不必要的,也是不可能的。法律所保护的永远只能是特定时间内的实体权利;法律也没有永远的责任,超过了一定的时间限度,责任也将消逝。如果为了保证个别正义的实现而不顾及为此付出的代价——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和安全,其实是对法的真正价值追求的背离。 最后,公正法律程序的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的核心问题就是程序问题,程序可以为所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正常、合理、有效率的渠道和途径,在现代法治国家电,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已然形成,一个有组织、有秩序的法治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各方面程序制度的社会或者是一个有足够程序和制度以处理人们内部以及外部关系的社会。程序体系的严密化可以促进法的发展,而随着程序化法律操作过程的展开,依法治国也更容易实现。 综上所述,程序的存在,是注重过程价值,而不是结果价值,而这正是法能够最终维护社会正义、安定、秩序的原因,所以程序法的重要性要大于实体法的重要性。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这同时也要求我们,要重视程序法的作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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