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某县个体运输司机,1998年6月10日上午,李某因酒后驾车将一名行人撞倒,致使受害者颅脑损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迅速将受害者送往医院,并主动向交警交代了事情发展的经过。该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李某的态度

admin2008-06-12  32

问题 犯罪嫌疑人李某为某县个体运输司机,1998年6月10日上午,李某因酒后驾车将一名行人撞倒,致使受害者颅脑损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李某迅速将受害者送往医院,并主动向交警交代了事情发展的经过。该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李某的态度等具体情况决定对其适用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对李某的下列处理哪些不正确?(    )   

选项 A、李某欲离开其住所,前往邻县的一个朋友家参加婚礼,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公安机关在批准李某离开其所住处前,应当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B、李某欲会见自己聘请的该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前,公安机关无须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C、李某欲会见外省来本县做生意的朋友,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之前,公安机关应当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D、李某为了毁灭证据,将一位目击证人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应当决定将其予以逮捕

答案BC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故D选项正确。《六机关规定》第23条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故A选项正确。按照《六机关规定》第24条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故B选项错误。C选项的错误在于,李某欲会见外省来本县做生意的朋友,公安机关无须征得检察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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