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admin
2010-01-30
31
问题
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表述,错误的有( )。
选项
A、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义务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则受让人有权主张不安抗辩权
B、如果出让方经营状况不佳,受让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C、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有权拒绝并直接终止自己的履行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
1,2,4
解析
考查要点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存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因此,A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之一就是后履行方须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形,但后履行方仅仅经营状况不佳,其财产状况尚未达到严重恶化的地步,先履行方尚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至于何谓“严重恶化”,一般以足以危害其债权,并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实施综合考察;可见,B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在双务合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毕竟属于先履行方,如果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这对后履行方十分不利,因此,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在程序上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方应当先中止合同,给后履行方一个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在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适当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先履行方才能解除合同,即要先中止,后解除,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所以,C项表述错误,为应选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是先履行方,后履行方不享有不安抗辩权,这是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根本区别。可见,D项表述正确,与题意不符,应予排除。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X6n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关于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表述,正确的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则不属于()。
下列关于民主、法治、人治、德治的表述,正确的是()(2014年一综一第9题)
西周统治者为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政权组织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原则有()(2017年一综一第32,2017年一法综一第28题)
下列关于察举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2014年一法综一第16题)
西周时,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审判方式称为()(2014年一综一第33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利的是()(2017年一综一第21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定期公布的各卷裁判文书汇编的前言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下列相关理解,正确的是()(2012年一综一第15题)
下列关于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有()(2013年一法综一第30题)
随机试题
最容易获得消费者参与的营业推广工具是折价券。
麻醉中药罂粟壳每张处方的常用量不得超过
A.呼吸抑制B.中毒时呼出气有蒜味C.中毒时呼出气有烂苹果味D.中毒时呼出气有苦杏仁味E.头晕乏力,嗜睡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可见
血清白蛋白和球蛋白的比值(A/G)减少可见于下列哪些疾病()。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权力属于()。
会计人员调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在办理会计从业档案调转手续时,应当()。
A公司于2013年1月2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该债券三年期、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015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1
在计算递延年金终值时,既要考虑采用普通年金终值公式,还应考虑递延期的长短。()
洋务运动欲“自强”而不强的结局,从根本上说是因为()。
"Deadpool",whichsofarhastakenmorethan$500mincinemasworldwide,isanatypicalblockbuster,afoul-mouthedanti-herof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