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保管其手表,乙擅自将其保管的手表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8-08-09  43

问题 甲委托乙保管其手表,乙擅自将其保管的手表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手表
B、甲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C、乙和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不需经甲追认就发生效力
D、甲可以选择向第三人请求返还手表或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善意处分制度的内容。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就是让与人为无权处分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本题中的乙),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甲)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乙)赔偿损失。A项错误。本题中甲乙是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是非要式合同,有偿无偿均可。第三人已经合法取得了手表的所有权,甲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为此B错误。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如果没有其他效力瑕疵,就认为是有效的。所以C选项正确。《物权法》中出于保护第三人的目的,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原权利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A、D选项错误。因此,本题的答案为C(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两者涉及的理论问题,有兴趣的同学可自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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