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2-05-18  25

问题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本案中戊是雇员,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不能作为被告,雇主是甲乙丙三人的“一通电脑行修理店”,属于分人合伙,但是题目中“一通电脑行修理店”只是依法登记,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组织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所以“一通电脑行修理店”并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此时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被告,所以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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