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38周。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各项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如表4—1所示,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F、N四项工

admin2022-01-24  24

问题     某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为38周。经监理机构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如图4—1所示,各项工作可以缩短的时间及其增加的赶工费如表4—1所示,其中H、L分别为道路的路基、路面工程。


问题:
施工中由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导致I、J、F、N四项工作分别拖延1周,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须支付赶工费。如果该项目投入使用后,每周净收益5.6万元,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是让施工单位赶工合理还是延期完工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导致拖延须支付的赶工费为:3.0+2.0+1.0+1.5=7.5(万元)。 因为7.5>5.6,所以从建设单位角度出发,延期完工合理。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Wy4c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