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

admin2017-05-25  85

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请结合这一条文,回答下列问题:
本条的规定对于维护程序法的尊严有何意义?(北京大学2001年法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选项

答案本条规定对于维护我国程序法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公正的,程序正义指程序规则本身是公正的。根据程序正义,案件审理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进行,只要按照程序规则办案,无论判决结果如何,都应该被认为是公正的。但是,受历史传统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注重结果的公正,而忽视程序的公正,这就导致大量违反程序规定现象的发生,最终不仅不利于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而且还极大地损害了程序法的尊严。因此,为纠正及避免出现不尊重程序法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行为应归属于无效,这是制止程序违法的最好方式,也是保证实体公正的需要。总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仅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而且有利于淡化当事人对案件不利结果的不满,从而赋予裁判结果正当性,增强了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性。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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