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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
admin
2016-01-15
17
问题
甲乙对登记在乙名下的一栋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经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甲。甲即与丙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丙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催促甲办理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乙与丁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卖给丁,丁对甲乙之间的讼争并不知晓,丁交付了部分房款,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丙遂与乙、丁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丙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C、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
D、丁已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
答案
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可知,在法院终审判决生效时甲即取得了该栋房屋的所有权,甲有权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丙,故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1条规定可知,甲虽然因判决书取得了不动产物权,但处分该物权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此时其将该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丙尚未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B选项错误。如前所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该栋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于甲,乙将该栋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C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可知,虽然乙已经不是该栋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丁作为善意第三人,可根据上述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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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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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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