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下列关于汇票的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admin2013-05-03  19

问题 根据《票据法》,下列关于汇票的记载事项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笔名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货到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答案C

解析 《票据法》第22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违反则票据无效。根据该条规定,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五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项不正确。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不为连带债务。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的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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