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在任M县棉麻纺织总厂供销科业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负责总厂的麻棉采购工作。2012年5月29日,龚某向总厂财务申请拨付购货款76500元汇往N县农业银行获得批准后,自带密封票据到N县农业银行取出该款,既不交N县棉麻公司用于购货,亦未退回总厂,个

admin2022-03-21  74

问题 龚某在任M县棉麻纺织总厂供销科业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期间,负责总厂的麻棉采购工作。2012年5月29日,龚某向总厂财务申请拨付购货款76500元汇往N县农业银行获得批准后,自带密封票据到N县农业银行取出该款,既不交N县棉麻公司用于购货,亦未退回总厂,个人予以侵吞,用于家庭建房。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龚某谎称自己已将此款用于支付货款和运费。依据我国刑法规定,龚某的行为已构成(          )。

选项 A、挪用公款罪
B、贪污罪
C、票据诈骗罪
D、渎职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2条第1款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案中,龚某利用其采购员的职务之便,侵吞单位预付购货款,金额达7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龚某侵吞单位预付货款后,无归还意愿,且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仍虚构已将此款用于支付货款和运费,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意愿十分明显。本题选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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