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20台电视机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 9月2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给付合同价款10万元,乙公司以甲公司应当先交付电视机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甲公司急于周转资金,于9月9日与丙公

admin2015-07-14  29

问题 8月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20台电视机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万元。
  9月2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先行给付合同价款10万元,乙公司以甲公司应当先交付电视机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甲公司急于周转资金,于9月9日与丙公司订立合同,将其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9月10日,甲公司将此事电告乙公司,乙公司表示不接受,将不会向丙公司履行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以甲公司应当先交付电视机为由拒绝支付价款?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价款。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先交付电视机后付款,甲公司作为先履行义务一方,未交付电视机,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价款。 (2)甲公司和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乙公司是否接受不影响甲公司和丙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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