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7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

admin2019-09-19  29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于2017年5月20日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甲公司出票时,在金额栏内填写“不大于5000元”,并且该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约定由乙公司自行填写。
    乙公司派人取支票时,提出金额的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当即重新签发了一张支票。乙公司取得支票后,在支票收款人处填写上乙公司名称,并于5月2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于6月5日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在付款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但银行仍然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关于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支票的有效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收款人名称和金额都是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B、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无效
C、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
D、乙公司在提示付款时补记的,该支票可以得到付款

答案A,C,D

解析 甲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有效。根据规定,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和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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