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9月2日,某高中女教员甲突然失踪,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一路人在郊区的森林中发现一具女尸,经甲的家人辨认死者正是失踪的甲。法医验尸发现甲死前曾遭强暴,而后被人用绳状物勒死。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高中生乙有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0月

admin2016-01-15  76

问题 案情:9月2日,某高中女教员甲突然失踪,其家人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一路人在郊区的森林中发现一具女尸,经甲的家人辨认死者正是失踪的甲。法医验尸发现甲死前曾遭强暴,而后被人用绳状物勒死。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高中生乙有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0月4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丙对犯罪嫌疑人乙进行了讯问,丙在讯问后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0月21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足以证明乙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12月9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12月11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市公安局、犯罪嫌疑人乙和被害人甲的丈夫丁。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向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之后市公安局及时释放了羁押在案的乙。丁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要求丁先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并拒绝受理。
    请找出本案中各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应少于2人,所以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丙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乙。 (2)根据《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本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就可以不听取被害方的意见。丙应该听取被害人丈夫丁或由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3)《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并且不得超过2次,市公安局自10月21日接到案件,至12月1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补充侦查的法定期限。 (4)《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所以,市检察院除了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局、犯罪嫌疑人乙外,还应该送达乙所就读的高中。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被不起诉人乙。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6)对于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故本案中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本案中,法院不应要求丁先行申诉,并拒绝受理李某的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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