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前后,王巢与邓莱共同创作了《商都嬗变3600》一文,并共同署名将该文发表于某杂志上。王某和邓某创作的作品《商都嬗变3600》属于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之后,邓某欲出版自己的个人专著。于是,1994年11月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为其

admin2018-03-29  31

问题 1993年前后,王巢与邓莱共同创作了《商都嬗变3600》一文,并共同署名将该文发表于某杂志上。王某和邓某创作的作品《商都嬗变3600》属于不可分割合作作品。之后,邓某欲出版自己的个人专著。于是,1994年11月邓某与北京某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约定出版社为其出版《厚重郑州》专著一书。1995年10月,某出版社依约出版发行《厚重郑州》一书。该书收录了邓某创作的十几篇文章;另外,在没有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邓某还将自己与王某合作创作的、不可分割的作品——《商都嬗变3600》收入《厚重郑州》一书中。邓某在该文未注名“本文是与王某合写”并且将《商都嬗变3600》一文的名称改为了《厚重郑州》。而《犀重郑州》一书中与商城历史有关的文章也就是原名为《商都嬗变3600》的文章。问:
邓某应如何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选项

答案本案中的合作作品是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因此,作品的著作权由王莱和邓某共同享有,在对合作作品行使著作权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行使。如果王某与邓某不能协商一致,王某又没有正当理由阻止的情况下,邓某则可以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应将所得收益合理分配给王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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