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足》杂志社辩称,乙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远足》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乙,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甲付款即可。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说学逗唱》报辩称,其转载《远足》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

admin2008-12-16  31

问题 《远足》杂志社辩称,乙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远足》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乙,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甲付款即可。此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说学逗唱》报辩称,其转载《远足》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乙付酬。其理由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说学逗唱》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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