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李四是同事,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三一怒之下,挥刀砍向李四,致李四重伤。事后,张三和李四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由张三赔偿李四10万元,李四不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因群众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

admin2014-07-18  37

问题 张三和李四是同事,某天,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张三一怒之下,挥刀砍向李四,致李四重伤。事后,张三和李四在中间人的主持下,达成“私了”,由张三赔偿李四10万元,李四不向公安部门报告。后因群众举报,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之后,移送检察院。最后,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10年,同时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因为“私了”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受法律保护,此案中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形成法律关系
B、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法律事件
C、该案件中,张三和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D、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承担民事责任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是绝对义务

答案A,B,D

解析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法律关系。严重刑事案件中的“私了”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但此案中,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张三因为侵权而需对李四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从而在二者之间形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此赔偿关系中张三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李四,因此,该义务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A、D项均错误。引起张三与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张三砍伤李四的伤害行为,不是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可以控制的,而法律事件是人的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因此, B项错误。 由合法行为引起因而不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由违法行为引起而需要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平权性法律关系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前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后者彼此之间不平等。引起张三和司法机关之间法律关系产生的是张三的伤害行为,并且作为制裁的对象,张三和法院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此,此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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