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A市甲区的家居公司与位于B市乙区的集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木质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年内集美公司分三次向家居公司提供木质家具,双方在集美公司位于B市丙区的仓库交付木质家具。集美公司向家居公司交付两批家具后,家居公司发现两批家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等质量问

admin2014-10-16  25

问题 位于A市甲区的家居公司与位于B市乙区的集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木质家具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年内集美公司分三次向家居公司提供木质家具,双方在集美公司位于B市丙区的仓库交付木质家具。集美公司向家居公司交付两批家具后,家居公司发现两批家具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开裂等质量问题,与集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家居公司拒付家具款。家居公司为了防止异地诉讼的不便,伪造了一份集美公司同意在A市甲区家居公司仓库交货的传真,并据此向A市甲区法院起诉,要求集美公司退换开裂家具并支付20万元违约金。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集美公司应诉并提交了答辩状。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时,集美公司认可家具存在开裂的现象,但仅同意修补家具而不同意退换家具,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开庭审理时,集美公司提出家具开裂是因为家居公司存放家具的仓库过于潮湿所致,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甲区法院依据集美公司对家具开裂的认可判决责令集美公司退换开裂家具,并支付20万违约金。
    集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提出要求家居公司支付拖欠的家具款50万元的请求。A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家具开裂的原因无法确定,判决驳回集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决,而未处理集美公司提出的支付家具款的请求。判决生效后,集美公司得知A市中级法院负责二审审理的审判长是家居公司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寝室同学。
    请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请对一审法院的做法予以分析。

选项

答案①甲区法院依据集美公司对家具开裂的认可作出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该认可发生在集美公司与家居公司的庭外和解时,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因此,该认可不得作为对集美公司不利的证据。②甲区法院判决责令集美公司退换开裂家具,并支付20万违约金的做法,其审理与判决的范围是正确的,但其结果是不正确的,因为该两项内容虽然是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内容,但是,家具存在开裂现象除了集美公司在和解过程中的认可之外,家居公司未提供其他任何相应的证据。

解析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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