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5年,以自有的工厂大院以及已建好的1号厂房作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5月9日甲公司在院内1号厂房旁边盖起2号厂房,并将2号厂房抵押给丙金融公司,但没有办理登记。2013年4月

admin2018-05-30  44

问题 2010年3月1日,甲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5年,以自有的工厂大院以及已建好的1号厂房作抵押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5月9日甲公司在院内1号厂房旁边盖起2号厂房,并将2号厂房抵押给丙金融公司,但没有办理登记。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发生大火,将1号厂房烧毁,甲公司此前为1号厂房购买了保险,此次火灾,保险公司赔偿了400万。
    结合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
    (1)乙银行对于2号厂房是否拥有抵押权?为什么?
    (2)丙金融公司对于2号厂房是否拥有抵押权?为什么?
    (3)1号厂房烧毁后,乙银行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选项

答案(1)乙银行对于2号厂房没有抵押权。《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本题中,甲公司工厂大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乙银行,但是2号厂房是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乙银行对于2号厂房没有抵押权。 (2)丙金融公司对于2号厂房没有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但是丙金融公司并未办理登记,所以抵押权未成立。 (3)乙银行可以就甲公司获得的400万赔偿金优先受偿,也可以提存该赔偿金。《物权法》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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