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题)

admin2017-03-09  22

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5题)

选项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阃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选项A中,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而借条出具日并非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故选项A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担保法解释》之所以将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作切割,是因为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可以选择向主债务人或者连带保证人提出,而不受一般保证中“先诉抗辩权”的限制。如果债权人仅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保证债务时效不因此中断;反之,如果债权人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时效不因此中断。故选项B错误,不当选。需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处所谓连带债务指的是同一债务具有连带性,而连带保证中,存在两个债务,一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二是主债务人与主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因此,连带保证债务与主债务不属于《时效解释》第17条规定的范畴。C项中,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即主债权人对抵押人主张了部分权利,则依据《时效解释》第11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故选项C正确,当选。《时效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选项D表述过于绝对,不当选。另外,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不能因此推断保证人放弃了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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