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

admin2018-07-27  24

问题 丙承租了甲、乙共有的房屋,因未付租金被甲、乙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丙支付甲、乙租金及利息共计10,000元,分五个月履行,每月给付2,000元。甲、乙和丙均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乙请求改判丙一次性支付所欠的租金10,000元。甲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丙之间租赁关系。丙认为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甲、乙也没有要求给付利息,一审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给付利息,请求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的相关内容。丙还提出,为修缮甲、乙的出租房自己花费了3,000元,请求抵消部分租金。根据上述事实,请回答问题。(2010年卷三97~100题)
关于甲上诉请求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选项 A、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直接判决
B、二审法院直接裁定发回重审
C、二审法院经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解决
D、甲在上诉中要求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须经乙同意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的处理方式。本案中,甲在上诉中提出解除与丙的租赁关系,这一请求在一审中并未提出,因此属于二审中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民诉解释》第328条第1款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选项A和B都是错误的,C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而本案中,甲提出的解除租赁关系的请求也涉及了乙的权利,需要经过乙的同意才会生效。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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