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公司与碧海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了买卖一批钢材的合同,约定由蓝天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前向碧海公司提供该批钢材,碧海公司在2月28日前向蓝天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同时星星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星星公司在碧海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

admin2016-01-15  22

问题 蓝天公司与碧海公司于2010年1月25日签订了买卖一批钢材的合同,约定由蓝天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前向碧海公司提供该批钢材,碧海公司在2月28日前向蓝天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同时星星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星星公司在碧海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货款及其利息时承担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蓝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向碧海公司交付了货物。不久合同约定交款期限届至,而碧海公司却音信全无。蓝天公司马上派人赶到碧海公司调查情况,发现其大门紧锁,经打听才知道其已经搬迁,具体地址不详。蓝天公司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与碧海公司取得联系,亦未发现任何财产。遂于2010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星星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以下对星星公司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星星公司承担的保证责任属于一般保证
B、星星公司因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C、星星公司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D、保证合同无效,星星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

解析 按照《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A项说法正确,本题中,星星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且不存在欺诈、串通等情形,没有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事由,保证合同有效。D项说法错误。按照《担保法》该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辨权。但当债务人的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保证人不再享有此项权利。本题中,碧海公司音信全无,蓝天公司经过多方调查仍然无法与碧海公司取得联系,亦未发现任何财产。星星公司便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同时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B项说法错误,C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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