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乙、丙合伙经营微隆五金店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12年7月1 5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五金批发商丁签订了一份五金购买合同。因五金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

admin2014-11-03  22

问题 案情:甲、乙、丙合伙经营微隆五金店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12年7月1 5日,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五金批发商丁签订了一份五金购买合同。因五金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五金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但未办理登记。后因五金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①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②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五金店的2万元的债务;③五金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五金店的财产价值仅值10万元。
    问题:
    1.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该合伙与五金批发商丁所签合同及与银行所签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所签抵押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4.设乙、丙以甲免除戊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5.设银行、庚、己同时向五金店行使债权,五金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设五金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7.设五金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以微隆五金店为被告。因为微隆五金店是合伙企业,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诉讼主体资格。 2.均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具有外部效力。 3.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4.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因为甲是该合伙的负责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乙、丙不得以甲免除债务时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无效。 5.银行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庚、乙以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因在于: 第一:银行与合伙企业所签的货车抵押合同虽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因此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无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6.法院应优先支持债权人银行、庚、己的诉讼请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从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由此可见,合伙人乙的债权人的债权在清偿顺序上位于最后。因此,法院应优先支持债权人银行、庚、己的诉讼请求。 7.能够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五金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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