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周丙不同意,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拥有此房的继承权。周甲不予理睬,周丙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丙确实

admin2013-03-06  34

问题 周甲之父周乙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三间。周甲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时。其堂弟周丙不同意,认为周甲不能以个人名义处理此项遗产,理由是周甲在外地工作时,自己曾对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拥有此房的继承权。周甲不予理睬,周丙只好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丙确实对死者周乙尽过赡养义务,但周甲是周乙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归周甲所有。周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周丙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问题: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由第(二)项规定可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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