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

admin2021-05-28  37

问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

选项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答案B,C

解析 选项A不选:《物权法》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A说法错误,不选。B说法正确,应选。
    选项C应选:《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选项D不选:《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理由,丙、丁无权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乙的行为侵害了丙丁的优先购买权,丙丁可以寻求别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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