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货款一笔,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货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乙公司亦未催要。直至2014年12月2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无力全额清偿;同时,乙公司掌握的确切证据表明甲公司股东王某本应于2012年1月1日缴纳的出资尚未缴

admin2019-06-24  34

问题 甲公司应付乙公司货款一笔,到期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货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期支付,乙公司亦未催要。直至2014年12月2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清偿,甲公司无力全额清偿;同时,乙公司掌握的确切证据表明甲公司股东王某本应于2012年1月1日缴纳的出资尚未缴纳。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王某有权以其缴付出资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B、王某无权以其缴付出资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C、王某有权以乙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D、王某无权以乙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

答案B,C

解析 (1)选项AB: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2)选项CD:“货款”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讨货款的诉讼时效至2014年12月1日届满,2014年12月2日,乙公司催要货款时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甲公司有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王某有权提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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