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0 be packed in wooden 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 be packed in standard export cartons)。

admin2013-11-20  28

问题 我国某出口企业对外出口产品一批,销售合同中规定商品装于木箱之中(t0 be packed in wooden cases),而对方所开来的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to be packed in standard export cartons)。由于卖方同时拥有两种包装的产品,而且船期临近,且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卖方便在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装运期前将装于标准出口纸箱的产品装运并取得相应的单据,此后卖方收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对方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将包装条款打错,希望将信用证中的相关条款改成与合同条款保持一致,即以木箱进行包装。卖方由于已经装运,所以拒绝接受修改。待卖方向有关银行结算以后,却收到买方提出的抗辩:“……关于第××××××号合同,合同中规定采用木箱包装,而贵方所提交的单据显示该批货物系装于出口标准纸箱之中,我方亦与我方的最终用户联系,其表示不能接受。因此,我方对于贵方所提供的货物和单据亦不能接受,希望贵方退还已从银行结算的货款,并承担我方的损失费用。……”请问卖方应该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信用证是一独立的、自足性的文件,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均应以信用证作为唯一依据,而非合同和实际货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卖方的做法无可厚非,买方的要求实属无理。但问题是有些矛盾本可以通过沟通提早解决。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发现其中的包装要求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时候,应该在出运前及时联系进口方,澄清包装的要求,并对信用证做出必要的修改。由此引起的时间延误,可要求进口方通过信用证展期予以弥补。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本案中后来所发生的纠纷,确保安全及时收汇。 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时应该仔细审阅。受益人审证的依据有三条:一是买卖合同;二是收证时的政策法令;三是备货和船期等实际情况,审查来证内容有无出口方办不到的地方,有无影响出口方安全及时收汇或会增加出口方费用开支的地方。如果发现来证与合同内容不符,必须立即联系开证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只有在出运前做好审证和改证的工作,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拒付”或“迟付”,为早收汇、安全收汇创造条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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